养老院连锁 - 关于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融资贴费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融资贴费贴息
各区民政局,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市融资担保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缓解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现就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批次贷”担保费补贴和利息补贴(以下简称“贴费贴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对象和条件
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第三方运营机构(以下统称“机构”),按照我市“养老服务批次贷”担保业务相关文件要求获得“养老服务批次贷”支持的,可以申请享受相关贴费贴息政策。第三方运营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批次贷”贴费贴息的,需明确该笔贷款用于的养老服务机构。除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外,未参加过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第一次日常监测结果产生后申请贴费贴息。 养老服务机构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贴费贴息范围:
(一)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较差”等次的;
(二)在公共卫生、消防、食品、药品等领域发生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等级被评为“D”级或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
(四)在审计、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含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其他重大财务问题的。
第三方运营机构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贴费贴息范围:
(一)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前款不纳入申请范围情形的;
(二)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
(三)在审计、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含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其他重大财务问题的。
二、担保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对机构支付给市融资担保中心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但同一家机构一年内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多连续补贴3年。
(二)办理流程。市融资担保中心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交上一季度已支付担保费的机构清单。市民政局在收到清单并确认机构账户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机构银行账户。
三、贷款贴息
(一)贴息标准
按照贷款发放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贷款实际利率低于贷款发放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利率的50%贴息。同一家机构一年内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贴息支持连续不超过3年。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贴息支持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办理流程
1.相关机构应当向区民政局提出贴息申请。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可以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款)之日起90日内提出;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可以在按期归还当年利息之日起90日内提出。机构申请时应当承诺所获得的贷款资金用于与开展养老服务直接相关的活动,未挪作他用。
2.区民政局按季度审核办理贴息申请,于每季度末将初审结果提交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在收到初审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4.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该机构银行账户。
四、资金安排
担保费补贴和贴息资金,每年列入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
五、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贴费贴息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宣传发动、受理初审、服务指导等相关工作。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在市民政局的委托和指导下承担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民政局财务服务中心协同开展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安排、加强资金监管。市融资担保中心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配合做好贴费贴息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融资贴费贴息是我市深化养老服务改革,促进养老产业和银发经济健康发展的创新举措。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发动,抓好政策落实;要抓紧细化办事指南,主动为机构申请贴费贴息提供服务,方便机构办事。各区民政局在审核中不得随意加码和设置不合理的限定性条件。
(二)各级民政部门通过专项检查、审计等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完善政策。对于机构在申请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由市民政局取消其享受补贴支持资格,责令退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本市养老机构政策性融资贴费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规〔2023〕9号)同步废止。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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